發布時間:2020/11/16 14:04:56 來源:[admin] 閱讀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標準化工作綜合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促進國家級產業基地高質量發展,推動“示范區”“排頭兵”“新高地”三大目標實現,堅持世界眼光、國際水平、示范區優勢和產業特點,聚焦發揮標準化在推進企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轉型發展的引領性、基礎性和戰略性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示范區商事登記、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律主體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由示范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獎勵資金由示范區財政列支。
第二章標準化獎勵
第四條 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僅限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主導起草單位,分別給予10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參與起草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4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被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時采信或10家以上企業采用的社會團體發布的團體標準,給予牽頭制定單位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將自有知識產權轉化為國家、行業、團體標準的單位,一次性追加獎勵10萬元。
第五條 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承擔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單位,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和示范項目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被評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標準領跑者稱號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獲得國家級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省級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對獲得5A、4A、3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榮譽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對同一個單位每年標準化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制(修)訂國際標準除外)。
第三章申請條件程序
第十一條 申報標準化項目獎勵,應根據“普惠類政策兌現清單”規定提交證明資料,通過示范區“企業政策兌現服務”系統實施。
政策兌現按照《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扶持企業政策實施監督管理辦法》以及示范區相關規定執行,市場監管部門作為標準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事項審核,確有需要的,可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超過申報條件規定期限的;
(三)申請單位近三年內有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
(四)存在《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扶持企業政策實施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十三條 申請獎勵的標準化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內同類標準先進水平的;
(二)符合示范區的主要產業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我區科技成果產業化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的;
(三)標準中含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形成我區優勢產業和提升我區產業水平,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具有競爭力的;
(四)標準化項目的實施能有效提高我區社會管理與服務水
平,增創發展新優勢的;
(五)標準化項目的實施能給我區帶來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十四條 申請標準制(修)訂獎勵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標準上年度經國際標準化組織正式批準發布,且現行有效。ISO、IEC、ITU標準中的PAS、TR不納入獎勵范圍;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上年度經相應主管部門正式批準發布,且現行有效。行業標準和山西省地方標準應經過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三)團體標準上年度經有關社會團體批準發布并實施,且現行有效。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進行全文公開;
(四)系列標準原則上按一個項目申請。當第一起草單位發生變化時,系列標準方可按多個項目申請;
(五)標準的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分別為兩個年度的,以實施日期為準。
第十五條 鼓勵獲得標準化項目獎勵資金的單位,將獎勵資金用于今后標準化工作的推廣、實施和獎勵標準化工作中顯著成績的個人。
第四章標準化項目獎勵評審依據
第十六條 主導標準制(修)訂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行業、地方標準管理機構等發布的計劃通知和發布的公告或標準正式出版文本。
國際標準制(修)訂主導、參與單位,由國家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確定。
制(修)訂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主導單位為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或標準文本的“前言”中駐地在示范區以外的國家級科研院所除外,排序第一位的起草單位。參與單位為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提及的其他單位。
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業采用的團體標準的認定依據是團體標準制(修)訂立項文件、發布公告以及自我公開聲明證明文件;標準正式印刷文本;被各級政府相關政策文件中明確采用了該標準的有關內容或10家以上企業在產品說明書、標牌中標注的執行標準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自有知識產權轉化為國家、行業、團體標準的認定依據是單位提供自有知識產權相關的文件證明(如專利證書)。
第十七條 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相應機構的文件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和示范項目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的批準確認文件或證書,以及專家組審查驗收結論。
第十九條 獲得國家、山西省企業標準領跑者的認定依據是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省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發布的文件或證書。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級、省級標準創新貢獻獎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發布的表彰文件或證書。
第二十一條 獲得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良好行為榮譽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級標準化管理部門發布的表彰文件或證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扶持政策的監督管理按照《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扶持企業政策實施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單位,將追回撥付的全部資金,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項目申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附件:普惠類兌現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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