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9/10 19:44:25 來源:[admin] 閱讀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創新驅動、轉型升級戰略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的實施方案》,加快構建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公共科技創新平臺服務體系,規范和建設一批高水平的科技研發平臺,對標深圳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等先進地區政策,以及國務院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研發創新平臺主要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試基地、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以及國內外知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區設立的各類研究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示范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科技研發、檢驗檢測、項目中試、成果轉化、產業孵化等盈利性活動的企業和各類創新組織機構(統稱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由示范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涉及項目入區協議等專項扶持協議由協議簽訂部門、協議履行主管部門、 各相關部門等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
第二章 支持社會力量自主投資建設科技研發創新平臺
第五條 國內外知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示范區內投資建設的,屬于示范區重點支持領域的先進科技研發創新平臺項目,經示范區投資項目入區流程審定,可以通過專項扶持協議約定予以支持。
(一)對在示范區內購地建設運營,且固定資產投資 1 億元以上的先進研發平臺項目,可予以“一企一策”協議政策扶持。
1. 儀器設備購置補貼。對項目購置儀器設備投入予以補貼, 扶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 15%,最高不超過 3000 萬元。
2. 過渡辦公科研用房租金補貼。對于項目方在建設期間租賃的過渡性辦公科研用房,可提供不超過 2 年、每年不超過 2000 平方米的租金補貼,原則上以“先租后補”方式予以扶持。
3. 人才獎勵。研發機構符合約定條件建設的,可對引進人才予以相應獎勵,人數不超過 8 人,獎勵額度不超過人才對區財政貢獻額,累計扶持期間不超過 3 年。
4. 人才公寓。對研發機構引進人才,可提供不超過 5 套免租金的人才公寓,期限不超過 2 年。
(二)對在示范區內租賃場地建設運營,且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 萬元以上的先進研發平臺項目,可予以“一企一策”協議政策扶持。
1. 儀器設備購置補貼。對項目購置儀器設備投入予以補貼, 扶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 15%,最高不超過 3000 萬元。
2. 辦公科研用房租金補貼。對于項目方租賃的辦公科研用房,可提供不超過 2 年、每年不超過 2000 平方米的租金補貼, 原則上以“先租后補”方式予以扶持。
3. 人才獎勵。研發機構符合約定條件建設的,可對引進人才予以相應獎勵,人數不超過 5 人,獎勵額度不超過人才對區財政貢獻額,累計扶持期間不超過 3 年。
4. 人才公寓。對研發機構引進人才,可提供不超過 5 套免租金的人才公寓,期限不超過 2 年。
(三)對經審定通過“一事一議”扶持政策支持的科技研發創新平臺項目,可在購置先進儀器設備、技術研發、成果轉化、 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專項政策支持。
第六條 研發機構使用財政扶持資金(全部或部分)購買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應納入示范區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平臺。
第七條 支持建立國家級、省級科技研發創新平臺。
(一)新建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給予 500 萬元一次性獎勵。新建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新認定的國家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及試點,給予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新認定的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給予
20 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經省行業主管部門年度考核,認定為優秀的,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
第八條 支持區內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將自用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示范區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平臺,并注冊示范區創新券管理系統。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扶持政策的監督管理按照《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扶持企業政策實施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9 年 2 月 28 日修訂的《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支持科技研發創新平臺扶持辦法》(晉綜示發〔2019〕28 號)同時廢止。
附件:1.《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支持科技研發創新平臺扶持辦法》政策解讀
2.普惠類兌現清單
普惠類兌現清單
事項名稱 |
科技研發創新平臺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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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支持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建設運營扶持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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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1 |
示范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技術研發、新產品開發、創新資源共享等業務的企業和各類創新組織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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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研發創新平臺;或年度考核為優秀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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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標準 |
國家級科技研發創新平臺 |
一次性給予 5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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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科技研發創新平臺 |
一次性給予 1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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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及試點 |
一次性給予 1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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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
一次性給予 2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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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為優秀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
一次性給予 3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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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證材料 |
1 |
國家級、省級創新平臺認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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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科技廳年度考核文件(年度考核為優秀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 究中心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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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門 |
行政審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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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部門 |
創新發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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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部門 |
財政管理運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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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1. 科技研發創新平臺主要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中心等。 2. 國家級指科技部、商務部、工信部、發改委等國家部委對科技研發機構的資格或資質認定。 3. 省級是指山西省科技廳、工信廳、發改委等部門對科技研發機構的資格或資質認 定。 |
文章來源山西省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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